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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自行采购公告

2022-03-28 17:08:13.0 3078次浏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同)拟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进行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采购。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二、项目概况:供应商委派2名律师作为服务团队为中心(含中心所属分局、中心所设建设工程建设指挥部)提供协议、合同、招标文件等法律文件合法性审查,中心业务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等法律服务。服务期一年。

三、预算金额: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四、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

2.截至本项目自行采购公告期结束,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服务内容及要求

详细服务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六、商务要求

1.报价要求:报价应包含税金及开展本项目规定的法律服务的交通费、差旅费。供应商应对本项目所有实施内容进行总体报价,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但在服务期内,供应商接受中心委托担任中心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的代理人,代表中心出庭参加上述法律程序的费用不包含在内。

2. 供应商委派律师无需驻场办公,但自行负责委派律师来中心参加现场协调的交通及产生费用。

3.合同签订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4. 服务时间:自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8日。

5.交付要求:自2022年4月28日上午8时起即按合同内容开始提供服务。

6.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向中心支付0.5万元履约保证金,中心收到履约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费。服务期限届满后中心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费用支付应由供应商向中心提出付款申请,并开具合法足额的完税发票,否则中心有权暂不付款且不视为违约。中心在收到付款申请和发票后 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供应商。中心税号、账号等财务信息如下:

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

税号:12450 00049 85014 69N

单位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6号

电话号码:07712115328

开户银行:工行南宁市枫林路支行

银行账户:2101 1011 0922 1001 515

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财务信息如有变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负。

7.验收方式:

当服务期限届满,由成交供应商向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交项目总结及其他一切有关技术文件、相关记录、必要验收材料。中心应当在成交供应商提交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验收形式为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召开验收会议。验收内容为根据成交供应商提交材料检查合同服务期内供应商的服务质量。

七、供应商的选择方式

中心成立合议小组,按照内控制度流程对在规定报名期限内报名并符合资格要求的响应供应商进行比选。

根据评分办法,在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供应商中,经评审得分最高者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中心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中心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八、评分办法(满分100分,并设置了10分的附加分)

1.价格分(满分15分)

以供应商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报价与基准价的差取绝对值。有效报价为:供应商的报价未超过最高控制价,且供应商符合参与条件要求。

偏差率=100%×∣(报价-基准价)∣/基准价。

若供应商报价>评标基准价,则得分=15-偏差率×100×0.2;

若供应商报价≤评标基准价,则得分=15-偏差率×100×0.1。 

2.技术分(满分30分)

(1)工作方案分(满分15分)  

一档(0.1~5分):根据服务内容提供比较简单的实施方案,基本符合满足采购人需求;

二档(5.1~10分):根据服务内容提供比较详细的实施方案,设置质量把控措施,能较好满足采购人需求;

三档(10.1~15分):根据服务内容提供严谨科学、思路清晰准确的实施方案,质量把控措施针对性强,能很好的满足采购人需求。

(2)服务团队人员配备(满分15分)

一档(0.1~5分):项目工作方案有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内容,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能基本满足要求。未提供有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内容的得0分。

二档(5.1~10分):项目服务团队人员配备内容介绍较完整,服务团队人员职能划分清晰。本档次需满足以下条件:项目负责人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人员至少一人从事律师工作年限20年以上;团队人员至少一人近3年为县级及以上政府机关提供法律顾问和咨询服务;团队人员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仲裁等方面的业绩经验。

三档(10.1~15分):项目服务团队人员配备内容介绍详细完整,服务团队人员职能划分清晰,服务团队的律师人员承诺全程参与服务。本档次需满足以下条件:项目负责人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要负责人;团队人员至少一人从事律师工作年限30年以上;团队人员近3年为县级及以上政府机关提供法律顾问和咨询服务团队人员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仲裁等方面比较丰富的业绩经验。

(3)技术总得分 = (1)+(2)。

3.商务分(55分)

(1)供应商自2019年以来营业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的(以审计报告为准),每年度得2分;在某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的,加2分;某一年度的业绩分满分为6分。该项满分为14分。

(2)投标截止日供应商执业律师人数(须提供执业律师名册及律师执业证号以证实)在50人以上的,得5分,每增加10名执业律师的,加2分,该项满分为15分。

(3)供应商团队项目服务团队成员自2019年以来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胜诉,每一个胜诉案件得2分,满分12分。以案件判决书为准。

(4)供应商团队项目服务团队成员自2019年以来获聘为正厅级以上党政机构法律顾问的,每增加一项业绩得2分;获同一单位连续多年聘请为法律顾问的,可分别计分;满分为14分。

4.附加分(10分)

供应商对中心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出具立法风险评估报告。分析一个立法风险点得2分,满分10分。

九、报名方式及截止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3月29日至4月4日止。供应商应于2022年4月4日下午17时30分前(工作日),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要求必须具备但不限于附件2的全部要求内容)按一式三份打印,加盖公章密封后递交到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6号翠竹小区港航发展中心信息综合楼3楼301室,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

十、网上公告媒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门户网站(http://www.gxghj.cn)。

十一、联系事项

1. 联系人:梁秘书

2. 联系电话:0771-2115485,13878818077

3. 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6号翠竹小区港航发展中心信息综合楼3楼301室,530029

 

附件:1.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2.项目响应文件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

                               2022年3月28日


附件1

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为中心在建设、行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中心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

3.协助草拟、修改、审查中心内部规章制度;

4.提供与中心要求的与中心业务有关的法律信息;

5.应中心要求,配合中心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期内完成2次法制讲座;

6.协助中心开展行业立法工作,协助修改、审查立法资料;

7.负责中心其他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服务;

8.接受委托担任中心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的代理人,代表中心出庭参加上述法律程序。

9.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相关政策文件的收集、分析。

二、服务要求

1.供应商服务团队应当尽职尽责为中心提供法律服务,努力维护中心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有损于中心合法权益的活动。

2.除法定休息、节假日外,中心有权随时要求供应商服务团队提供第1至4、第6、7项规定的法律服务,原则上要求3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3.服务期内的法制讲座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可采取律师赴中心现场宣讲,也可采取录制视频的形式开展。

4.服务期内,因工作需要召开现场协调会议时,中心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服务团队(发生突发事件除外),团队应当确保至少一名委派律师参加会议。

5.供应商从事上述第8项服务时,中心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支付费用。

6.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未经中心书面同意不得更换团队律师。

7.    供应商服务团队故意违反法律或本协议约定、职业道德造成中心经济或名誉损失,供应商应赔偿由此给中心造成的损失。

8.供应商无故终止服务,应当退还中心服务期间内已支付费用;如供应商无故终止服务对正在为中心提供服务的事项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由此给中心造成的损失。

9.供应商服务团队为完成中心委托事项所起草之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属供应商所有,中心可合理范围内使用,但供应商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中心的合法权利。

10.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接触与了解或经中心业务处室披露的涉密或未公开的信息、内部文件等资料予以保密,未经中心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或透露。但因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者不受此限。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管辖的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内河航道是指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内陆水域中根据航道规划和航道定级确定的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沿海航道是指内海、领海中经规划、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管辖航道的建设、养护 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财政预算资金、 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沿海港口货物港务费、通航建筑物收费、枢纽发电收益等资金来源,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保障航道功能定位与通航能力。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直接管理自治区事权航


 

 

道。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航道的行政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设的航道养护机构承担所辖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事务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 构(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依法履行航道执法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航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及 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建设、养护和管

理,并接受航道养护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航道规划是航道建设、养护和保护的依据。

凡可开发通航和已通航的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和内海、领海,均应当纳入航道规划。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 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应当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

第八条 自治区航道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第九条 航道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航道规划、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与水利水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的航道工程设计时,应当征求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审核与航运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对工程设计的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当按照航道管理权限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航道养护机构依法从事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助航标志等航道建设、养护作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因航道建设、养护依法在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航道建设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跨河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建设损坏或者需搬迁水利水电 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赔偿、修复或者搬迁。

 

第三章  航道养护

第十三条 航道养护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障航道安 全畅通。

航道养护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航道养护机构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

第十五条 航道养护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当航道实际尺度不能达到航道维护尺度、内河航标异常或者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时,航道养护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同级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船闸所有权人可以设立或者委托承担船闸运行操  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从事管理。支持分属不同所有权人的多线船闸设立统一的运行单位从事管理。

运行单位按照运行方案和国家技术规范开展船闸维护,保障 船闸正常运行。

 

第四章 航道保护

第十七条  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通航水域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 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刻报告航道养护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并及时设置标志,也可以委托航道养护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代设标志。沉船沉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第十八条 航道、航道保护范围及其航道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

航道保护范围由其管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 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九条 在航道的水上、水面、水下和航道保护范围内修建与航道有关的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其中桥梁的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实施行政确认:

(一) 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 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 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码头、取(排) 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 围工程等。

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 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 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 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

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 工程。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当出具认可的书面审核意见;对 不符合航道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当出具 未通过的书面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同时修建与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相适应的通航建筑物。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 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

具备修建临时航道或翻坝转运客观条件的,经自治区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船闸建设单位可以与水运企业签订赔偿协 议后不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

断航前应当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由航道养护机构 发布断航公告。未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或者未签订赔偿协议 的,不得断航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或者其他永久性跨(过) 河建 筑物,在建筑物轴线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疏浚。

第二十三条 通航河流已建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造成断 航、碍航和航道淤积,需要恢复通航且具备建设通航建无无条件 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 出恢复通航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船闸所在的水工程,应当在设计、施工和调度运行中统筹考虑船闸下游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和 满足航道通航条件允许的水位变化,但水文条件超出实际标准的 除外。

船闸所在的水工程需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应当提 前通报辖区航道养护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 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航水域进行测量、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作业前,应当报告航道养护机构,并由航道养护机构发布航道通告。作业时,不得影响船舶、排筏的通航安全。作业完毕必须按航道养护机构规定的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 坏、阻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 修复抢通;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尽快修复抢通。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航运枢纽大坝、通航建筑物、待闸锚地上下游各五百米和整治建筑物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取 土、开采砂石砂矿(以下简称采砂)。禁止在通航建筑物的引航道内和口门外二百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的桥梁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桥区水上航标移交给航道养护机构维护。

第二十九条 与通航有关的建筑物所有权人负责维护的航标 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负责维护,保证航标作用正常。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 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规 划时,应当征求负责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未按规定进行疏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疏 浚;逾期未疏浚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通 航水域进行作业前未报告航道养护机构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 执法机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业完毕未按照航道养护机构规定的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与通航有关的建筑 物所有权人未按照技术标准维护航标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 法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通航条件恶化

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三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养护机构、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2 10 1 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


附件3

响应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组成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以下文件必须加盖公章,要求必须提供的文件应按要求提供,否则竞标无效):

一、报价函(格式自定,必须提供)。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必须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必须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则必须提供,参考格式1。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同时须将查询结果打印加盖公章提交(必须提供,否则磋商响应无效)。

六、“信用中国”查询内容包括:信用信息页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共三个网页打印,网页打印须显示供应商名称以及查询结果。其中基本信息页面打印时间为本项目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search/cr)查询与供应商相关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加盖公章提交。网页打印须显示供应商名称以及查询结果,其中基本信息页面打印时间为本项目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时间止。(必须提供,否则磋商响应无效)。

七、项目工作方案(必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对采购项目的理解、工作目标、实施方案、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工作计划、进度保证措施、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

八、供应商业绩及项目服务团队人员配备。包括项目服务团队人员的基本信息、具有的专业能力和类似项目经验清单(参考格式2),同时提供人员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或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业主方证明或企业任职文件其中之一)、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登记服务团队成员为律所合伙人的证明、判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劳动仲裁裁决书等复印件(必须提供)。

九、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服务承诺(必须提供)。

十、供应商类似业绩清单(见格式3)。附证明材料,以提供成交通知书、合同复印件或验收证明为准(必须提供)。

 

 

 

 

 

 

 

格式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

本人    (姓名)    系     (竞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的采购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代理期限从           日起至           日止。

 

授权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            

 

附:代理人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粘贴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格式2

项目人员配备情况

 

序号

姓名

年龄

岗位

所学或从事专业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具有类似项目经验情况说明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1








2








3























 

注:1.在填写时,如本表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自行制表填写。

2.附相关人员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或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业主方证明或企业任职文件其中之一)、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登记服务团队成员为律所合伙人的证明、判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劳动仲裁裁决书等复印件。

 

 

 

 

 

 

 

 

 

 

 

 

 

 

 

 

 

 

格式3

供应商类似服务业绩一览表

 

序号

采购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采购

数量

单价

合同

金额(万元)

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

用户评价(如有)

采购单位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注:1.在填写时,如本表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自行制表填写,或自行整理材料进行展示。

2.供应商自2019年以来的审计报告。

3.供应商执业律师名册及律师执业证号清单(投标截止日)。

4.供应商团队项目服务团队成员自2019年以来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判决书复印件。

5.供应商团队项目服务团队成员自2019年以来获聘为正厅级以上党政机构法律顾问的合同或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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