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修订)专项法律服务项目进行采购,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采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修订)专项法律服务
二、项目概况及服务需求:供应商委派3-4名律师组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修订)专项法律服务团队,根据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要求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修订工作。
工作内容包括:根据中心安排《条例》区外调研工作;承办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会议;配合完成《条例》征求意见工作;按照2022年《条例》立法调研成果资料及中心部署,完成包含《条例》审议通过前文本、起草说明在内的系列立法资料修改完善工作。工作成果质量满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司法厅工作要求。
三、采购上控价: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00)。
四、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
(二)截至本项目采购公告期结束,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报价为总价包干,应包含税金及开展本项目规定的法律服务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会议费等。供应商应对本项目所有实施内容作出全部合理性预测并进行总体报价。
(二)服务团队无需驻场办公,但供应商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响应各项工作,高效推进项目实施。
(三)合同签订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四)服务时间:自合同成立至《条例》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结束。
(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向供应商支付12万元的委托费。项目完成后中心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支付剩余3万元委托费。
合同费用支付应由供应商向中心提出付款申请,并开具合法足额的完税发票,否则中心有权暂不付款且不视为违约。中心在收到付款申请和发票后 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供应商。中心税号、账号等财务信息如下:
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
税号:1245 0000 4985 0146 9N
单位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6号
电话号码:07712115328
开户银行:工行南宁市枫林路支行
银行账户:2102 1011 0922 1001 515
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财务信息如有变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负。
(六)验收方式:
《条例》审议后,由中心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为合同服务期内供应商的服务质量。
六、供应商的选择方式
中心成立合议小组,按照内控制度流程对在规定报名期限内报名并符合资格要求的响应供应商进行比选。
根据评分办法,在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供应商中,经评审得分最高者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中心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中心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七、评分办法(满分100分)
(一)价格分(满分20分)
以供应商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报价与基准价的差取绝对值。有效报价为:供应商的报价未超过最高控制价,且供应商符合参与条件要求。
偏差率=100%×∣(报价-基准价)∣/基准价。
若供应商报价>评标基准价,则得分=20-偏差率×100×0.2;
若供应商报价≤评标基准价,则得分=20-偏差率×100×0.1。
(二)技术分(满分10分)
通过对供应商提交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分。
一档(0.1~3分):根据服务内容提供比较简单的实施方案,基本符合满足采购人需求;
二档(3.1~7分):根据服务内容提供比较详细的实施方案,设置质量把控措施,能较好满足采购人需求;
三档(7.1~10分):根据服务内容提供严谨科学、思路清晰准确的实施方案,质量把控措施针对性强,能很好的满足采购人需求。
(三)服务团队人员配备分(满分40分)
1.服务团队负责人的律师执业年限不低于20年,得5分,执业年限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得2分;服务团队负责人2018年至今有为厅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提供法律顾问和咨询服务的工作经验的,每一年度得1分。本项最高得分为10分(需提供证明材料)。
2.服务团队负责人为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且本人书面承诺将亲自参与采购项目的主要工作和重大事务的,得5分。
3.服务团队负责人担任设区的市人大立法专家顾问的,得3分;担任自治区级及以上人大立法专家顾问的,得6分。服务团队其他成员担任设区的市人大立法专家顾问的,每一个立法专家顾问得2分;担任省级及以上人大立法专家顾问的,每一个立法专家顾问得4分。本项个人得分不累计,即以上人员既担任省级及以上又担任设区的市人大立法专家顾问的,按最高级别计算。本项最高得分为10分(需提供证明材料)。
4.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服务团队成员曾作为主要撰稿人,接受相关机构的委托,撰写与立法有关的专题论证报告、立法调研报告或专项研究报告的,每人每一个课题得2分;供应商接受相关机构的委托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项目,拟派服务团队成员作为主要撰稿人的,每人每一个项目得3分。本项得分可累计,最高得分为15分(需提供证明材料)。
(四)业绩分(满分30分)
1.供应商获得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荣誉证书的,每一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分为10分(需提供证明材料)。
2.供应商被设区的市的人大确定为地方立法联系点的,得2分;被省级及以上人大确定为立法联系点的,得5分;被设区的市的人大确定为立法服务基地的,得5分;被省级及以上人大确定为立法服务基地的,得10分;本项得分可累计,本项最高得分为20分(需提供证明材料)。
八、报名方式及截止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3月7日至3月9日止。供应商应于2023年3月10日下午18时,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要求必须具备但不限于附件的全部要求内容)按一式三份打印,加盖公章密封后递交到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6号翠竹小区港航发展中心信息综合楼3楼301室,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
公告截至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如不足三家,公告上述报名时间延期至2023年3月13日下午18时(工作日)。延期后仍不足三家的则在实际报名的供应商中比选。
九、网上公告媒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门户网站(http://www.gxghj.cn)。
十、联系事项
1. 联系人:梁秘书
2. 联系电话:0771-2115485,13878818077
3. 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6号翠竹小区港航发展中心信息综合楼3楼301室,530029
附件:项目响应文件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
2023年3月7日
响应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组成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以下文件必须加盖公章,要求必须提供的文件应按要求提供,否则竞标无效):
一、报价函(格式自定,必须提供)。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必须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必须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则必须提供,参考格式1;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同时须将查询结果打印加盖公章提交(必须提供,否则磋商响应无效)。
六、“信用中国”查询内容包括:信用信息页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共三个网页打印,网页打印须显示供应商名称以及查询结果。其中基本信息页面打印时间为本项目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search/cr)查询与供应商相关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加盖公章提交。网页打印须显示供应商名称以及查询结果,其中基本信息页面打印时间为本项目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时间止。(必须提供,否则磋商响应无效)。
七、项目工作方案(必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对采购项目的理解、工作目标、实施方案、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工作计划、进度保证措施等)。
八、供应商业绩及项目服务团队人员配备情况。包括项目服务团队人员的基本信息、具有的专业能力和类似项目经验清单(参考格式2,必须提供)。
九、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服务承诺(必须提供)。
十、供应商业绩(必须提供)、荣誉资料。业绩以提供成交通知书、合同复印件或验收证明为准;获得荣誉以提供相关证书或文件公告为准。
格式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
本人 (姓名) 系 (竞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的采购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代理人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粘贴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
格式2
项目人员配备情况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岗位 | 所学或从事专业 |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 具有类似项目经验情况说明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1 | |||||||
2 | |||||||
3 | |||||||
… | |||||||
注:1.在填写时,如本表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自行制表填写。
2.附相关人员业绩证明材料、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登记服务团队成员为律所合伙人的证明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