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南宁船舶检验中心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2001年水监体制改革从南宁港航监督处分离,经批准成立南宁船舶检验处,2008年更名为南宁船舶检验局,2019年机构改革更名为南宁船舶检验中心,划归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船舶检验中心)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处级,内设5个职能科室:船舶检验科、政工科(监察室)、财务科、审图室、办公室,辖区内下设百色、横县、左江3个直属机构。
(二)单位及预算管理方式
预算管理级次为自治区本级三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
(三)基本职能
实施管辖区域内的船舶及船用产品、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检验工作,负责辖区渔船法定检验行业指导工作。辖区含南宁市、崇左市、百色市3个地级行政区域,分管桂平2个船厂的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
二、编制及人员构成情况
(一)编制总体情况
机构编制数1个,人员编制54人,车辆编制4个。
(二)实有人数总体情况
纳入2020年部门预算的在职人员实有数合计45人,其中,编制内实有人数37人(事业实有人数37人)、编外在职人员实有人数8人。
纳入2020年部门预算的离退休人员实有数合计15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5人(镇南关退休人员1人)。
三、年度主要工作目标
2019年底,按照上级机关机构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南宁船舶检验局更名为南宁船舶检验中心,新牌子、新形象、新征程。2020年,我们将坚持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检验质量水平和服务群众能力,全力为辖区船舶航行提供技术安全保障,打造崭新的、专业的、可信赖的服务形象。
(一)保持服务初心,狠抓检验工作质量,注重工作效率
1.进一步加强建造检验管理。按质量体系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执行上级的对建造检验的各项决议和要求。
2.继续加强《审图制证管理规定》的落实。
3.做好救生设备专项检查工作的总结。
4.继续推进焊接工艺认可工作,力争按时完成辖区内各船厂的认可工作(1月31日前)。
5.做好对外部反馈信息的处置。对海事部门的监督检查通报,按体系要求落实各项整改。同时对部海事局资质复核检查中列出的问题清单进行举一反三的自查。
6.目前船检规范及法规变更较为频繁,需加强全体验船师的业务学习,适时组织一次对2019《法规》的培训。
7.继续组织人员制订检验指南或检验实用模板,为验船师提供技术支持,减轻验船师检验强度。
(二)完善组织设置,强化廉政监督,激发党组织活力
1.做好党总支、中心属党支部换届工作,强化党建工作与部门业务工作相结合。完成党总支、中心属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优化基层党支部设置,将机关党支部拆成三个小支部,拟将办公室、政工科和财务科设为第一支部,船检科设为第二支部,百色分中心设第三支部;同时,考虑设置退休党支部。
2.继续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发展党员和积极分子各1人。
3.将工会剥离政工科(监察室),纪检监察干部不再从事工会工作,同时启动工会换届选举工作,成立工会委员会、财务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形成独立完整的工会机构,从而更有效地对工会询价、审批、采购和支付等各环节实施监督,避免腐败问题发生。
4.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和“阳光船检”有关要求,做好顾客满意度调查、行风座谈、电话回访等工作。
5.根据年度约谈方案,落实日常约谈工作,突出抓好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进一步强化廉政学习教育,紧盯节点,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7.召开青年员工座谈会,为新进年轻干部搭建沟通交流的桥梁,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其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活力。
(三)强调安全,加强宣传,展现船检风貌
1.提高宣传力度,力争多层面多角度向大众展示船检工作内容和“阳光船检”形象。
2.继续加强综治维稳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
3.注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握各个时间节点的安全工作要点,做好值班和上报工作,继续狠抓验船师工作环境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定期排查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二部分:2020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2020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20年收入预算合计1053.36万元,同比增加104.56万元,同比增长11.02%。其构成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财政拨款1019.66万元,同比增加104.06万元,同比增长11.37%,占年总收入的96.80%;
2.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收入安排的资金(资产出租出借收入)33.70万元,同比增加0.50万元,同比增长1.51%,占年总收入的3.20%。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20年支出预算1053.36万元,同比增加104.56万元,同比增长11.02%。经费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财政拨款1019.66万元;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其他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33.70万元。
基本支出预算785.0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4.53%,同比增加21.37万元,增长2.80%;项目支出预算268.3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5.47%,同比增加83.19万元,增长44.94%,增长的主要原因: 其他资本性支出(设备购置)增加、新增一次性项目。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4类,其中:
(1)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107.1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10.18%,同比减少15.25万元,下降12.46%;
(2)210类医疗卫生科目31.2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2.97%,同比增加0.65万元,增长2.12%;
(3)214类交通运输科目861.3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81.77%,同比增加118.04万元,增长15.88%;
(4)221类住房保障支出科目53.5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5.09%,同比增加1.12万元,增长2.13%。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785.0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4.53%,同比增加21.37万元,增长2.80%。
①按资金来源划分:
资金来源于: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财政拨款785.05万元。
②按经济科目分类划分: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651.99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3.05%,同比增加3.54万元,增长0.55%;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95.6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2.18%,同比减少0.77万元,下降0.80%;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37.4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4.77%,同比增加18.60万元,增长98.73%。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268.3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5.47%,同比增加83.19万元,增长44.94%。
①按资金来源划分:
资金来源于: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财政拨款234.61元;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收入安排的资金33.70万元。
②按经济科目分类划分:
工资福利支出70.71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26.35%;
商品和服务支出149.56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55.75%;
其他资本性支出48.04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17.90%。
二、2020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1019.66万元,同比增加104.06万元,同比增长11.37%。其中:基本支出785.0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77.00%,同比增加21.37万元,增长2.80%。项目支出234.6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23.00%,同比增加82.69万元,同比增长54.43%,增长的主要原因: 其他资本性支出(设备购置)增加、新增一次性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情况
2020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
四、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预算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预算15.98万元,占预算支出总额1.52%,同比增加1.00万元,同比增长6.6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零万元,与去年持平;公务接待费3.09万元,同比增加1.00万元,同比增长47.8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89万元,与去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零万元,与去年持平。
五、政府采购预算
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107.80万元,同比增加64.95万元,增长151.58%。其中:政府集中采购预算61.31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56.87%,同比增加38.24万元,增长165.76%;部门集中采购预算46.49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43.13%,同比增加32.54万元,增长233.26%;分散采购预算0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0%,同比减少5.83万元,下降100%。政府采购资金类型:全部为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六、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2020年度无部门预算绩效目标。
七、资产情况
实有车辆4辆,其中:小型载客汽车1辆,轿车3辆。
八、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4.商品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5.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
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9.交通运输支出(类)公路水路运输(款):
(1)航道维护(项):反映内河航道整治、维护方面的支出。
(2)船舶检验(项):反映船舶检验方面的支出。
(3)水路运输管理支出(项):反映水路运输管理方面的支出。
(4)其他公路水路运输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公路水路运输方面的支出。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
(1)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