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提升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保障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有序开展。5月20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通过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全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宣贯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运管理处张军副处长出席宣贯会并讲话,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自治区船舶检验中心)党委副书记谭健文,各市交通运输局、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各船舶检验中心分管领导和船舶(渔船)检验工作人员参加宣贯会。
宣贯会上,张军副处长介绍《规定》重要制度和要求后,要求各单位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理解《规定》有关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做好对企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相关方宣贯工作。并要求各单位要推进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改革,落实机构和人员,做好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行政审批工作,认真履职,做好渔业船舶检验服务工作。
《规定》于2019年11月6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部门规章,是交通运输部承接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后,提升渔业船舶检验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规定》共8章41条,分为总则、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检验业务范围、强制检验、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厘清了渔业船舶检验有关各方职责,强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人员配备,明确强制检验技术监督属性,推进商渔船检验制度融合,明确渔业船舶检验方式,明确了渔业船舶检验质量标准,明确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管理要求,强化渔业船舶异地检验制度,下放了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制定权限,明确了渔业船舶检验报告制度,明确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时的要求。
会议强调,《规定》的实施是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渔业船舶检验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各单位、各部门要以《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强化渔业船舶检验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渔业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
据悉, 2019年,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期间推进和规范事业单位调整的通知》和自治区机构改革有关精神,自治区党委编委同意将原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所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渔船检验局)承担的渔船检验相关职责,划归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现更名为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自治区船舶检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