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交规〔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和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2015年5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提出了完善信用制度标准体系等5个方面主要任务,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水路运输在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承担了我国90%以上的外贸货物运输量。水路运输行业点多、面广、线长,经营门类较多,且经营主体的规模差别较大。目前,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水路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尚属于起步阶段。为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2017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水〔2017〕12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提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对贯彻落实《办法》,加快省级信息系统建设及部省联动,分工协同做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工作,加强我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和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6.《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
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水〔2017〕128号)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编制思路
根据《办法》具体内容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重点划分明确我区水路运输市场管理涉及的行政管理单位的相应信用信息管理职责及分工,具体细化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及应用等工作方式及环节要求,并梳理我区涉及水路运输的相关法规、规章,补充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及代码,以增强我区贯彻落实《办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实效性。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的框架内容与《办法》相对应,共分为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权益保护、附则共五章,以及两张附表。
总则:重点明确了我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即第六、七、八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主要职责基本与《办法》所表述的一致,增加了指导下级及下属单位开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内容。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承担全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工作,主要是开发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建立和动态更新信用档案,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复核、共享、发布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沿海港口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填报信用信息及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不含沿海港口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是收集汇总和动态更新本辖区信用档案,具体做好信息归集、审核、共享,指导和督促本辖区注册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及时填报信用信息等工作。
信用信息归集:重点明确了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登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良好行为信息及失信行为信息由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即第十四条。基本信息增加了从业单位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从业人员的联系方式等方面的要求,以方便管理。
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重点明确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依法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广西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行政区域相关信用信息的公开及一站式查询服务,对《办法》所表述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行适当优化、完善,保持吻合。具体见第十五、十六、十八条。
权益保护:《办法》已作了比较具体的要求,《实施细则》主要是明确举报受理及处理的路径、方式,可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举报,由平台及时转给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处理,即第十九条。
附表一《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要内容》:规定了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海峡两岸航运、港口经营等4类水运市场领域91项失信行为。经梳理我区涉及水路运输的相关法规、规章,《办法》所列的失信行为比较全面,《实施细则》主要是补充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涉及水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船舶谎报、瞒报过闸的,等候过闸的船舶未驶向指定的锚泊地停靠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不服从船闸管理运行机构的调度和指挥,强行闯闸的等3种失信行为,旨在引导督促相关航运企业重视通航秩序和通航安全,促进市场平稳。
附表二《水路运输市场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要内容》:规定了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经营人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含辅助业) 业务经营者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际水路运输(含辅助业) 业务经营者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等4类人员7项失信行为。经研究、梳理,《办法》所列的失信行为比较全面,《实施细则》不再补充。
三、贯彻实施要求
(一)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使相关管理机构及从业单位、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要求,保障《实施细则》顺利实施。
(二)做好《实施细则》的实施工作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做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