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红水河航道航标养护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河池、南宁、来宾、百色市交通运输局,柳州航道管理局:
《红水河航道航标养护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自2012年12月印发试行以来,对规范红水河航道航标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质量、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经调研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我局对《规定》中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 12月25日
红水河航道航标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红水河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质量,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定。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国务院第181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国发〔1987〕78号)
4.《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6年交通部第2号令)
5.《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
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93)
7.《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2005)
8.《航道养护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1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0〕756号)
9.《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0.《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2013年10月3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1.《广西壮族自治区航标管理工作规定》(2005年8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航道〔2005〕209号)
12.《关于西南水运出海通道工程(曹渡河口至桥巩段)航道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桂交基建函〔2010〕746号)
13.《关于西南水运出海通道中线起步工程(广西段)初步设计的批复》(199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桂计交通〔1999〕492号)
14.《关于明确全区航道管辖范围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桂交基建函〔2003〕740号)
15.《关于红水河航道管养问题的复函》(2011年9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桂交水运函〔2011〕753号)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红水河蔗香两江口至石龙三江口段共656.1公里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范围划分
河池、南宁、来宾、百色市交通运输局对红水河航道管辖范围原则上以行政区域为界,乐滩船闸至石龙三江口航道由柳州航道管理局负责管理。船闸运行维护由船闸管理运行机构负责,由航道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序号 | 行政区域 | 起迄 | 里程(km) | 航道技术等级 | 维护及管理责任单位 | 业务指导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百色市(贵州省) | 蔗香两江口至坝干(广西范围) | 50.6 | Ⅳ | 百色市交通运输局 | 自治区港航管理局 | 两省(区)界河 |
2 | 河池市 | 坝干至曹渡河口(广西范围) | 55.6 | Ⅳ | 河池市交通运输局 | 自治区港航管理局 | 两省(区)界河 |
曹渡河口至天峨 | 41.1 | Ⅳ | 河池市交通运输局 | 自治区港航管理局 | |||
天峨至大化马山界(大马滩) | 236.4 | 河池市交通运输局 | 柳州航道管理局 | ||||
3 | 河池、南宁市 | 大化马山界至马山都安界 | 34.5 | Ⅳ | 南宁、河池市交通运输局共管 | 柳州航道管理局 | 两市界河 |
4 | 河池市 | 马山都安界至都安马山界 | 32.0 | Ⅳ | 河池市交通运输局 | ||
5 | 南宁、河池市 | 都安马山界至都安忻城界 | 14.8 | Ⅳ | 南宁、河池市交通运输局共管 | 柳州航道管理局 | 两市界河 |
6 | 南宁、河池、来宾市 | 都安忻城界至马山忻城界 | 1.8 | Ⅳ | 河池、南宁、来宾市交通运输局共管 | 柳州航道管理局 | 三市界河 |
7 | 来宾市 | 马山忻城界至乐滩船闸 | 14.2 | Ⅳ | 来宾市交通运输局 | 柳州航道管理局 | |
8 | 乐滩船闸至桥巩枢纽 | 75.4 | Ⅳ | 柳州航道管理局 | 含乐滩船闸 | ||
9 | 桥巩枢纽至石龙三江口 | 99.7 | V | 柳州航道管理局 | |||
10 | 合计 | 656.1 |
第四条 养护管理工作要求
航标配布合理、标志灯光作用正常,信号揭示及时准确;航道航标维护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日常工作记录齐全,信息化系统运行正常;船闸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维护设备完好、安全,工作船舶保持外观干净,机舱整洁;站容站貌整洁,图表美观。
第二章 航道维护规定
第五条 航道维护类别、尺度及标准
蔗香两江口至桥巩枢纽段的航道按二类维护,维护尺度为2.5×50×330m(水深×宽度×弯曲半径,下同),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不小于95%。
桥巩枢纽至石龙三江口段航道按二类维护,维护尺度为1.6×22×260m,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不小于95%。
第六条 航道养护计划
自治区垂直管理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由柳州航道管理局编制,报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审核。
地方管理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由所在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航道管理机构编制,报当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备案。
航道养护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维护里程;
(二)维护标准;
(三)维护内容、工作量及质量目标;
(四)生产安全目标;
(五)维护费用;
(六)工作要求及说明等。
航道养护年度计划中涉及维护里程、维护标准、维护内容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本条上述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及时对外公布。
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对辖区通航建筑物应当加强行业管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通航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通航建筑物养护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航道养护工作
航道养护工作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保证航道养护工程质量和作业安全。
实施航道疏浚、清障养护作业前,由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发布航道通告,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提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进行航道疏浚、清障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单位应根据施工作业需要,协商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对施工航段的助航标志位置和数量进行必要调整,以确保航道安全畅通有序。作业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一)例行养护
例行养护作业由辖区航道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实施,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负责检查监督。
例行航道养护作业的历次检查结果、日常记录、统计资料以及录入航道管理信息系统的资料作为年度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专项养护
自治区垂直管理航道专项养护工程实施方案须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批准,由柳州航道管理局组织实施,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组织验收,其中航道养护疏浚、清障工程应进行硬式扫床检测,整治建筑物维修工程应按《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测。
地方管理航道专项养护工程由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实施完工后,报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备案。
航道疏浚、清障、整治建筑物及航标设施建造专项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审查批准;航道站房建设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实施;航道养护设备购置执行有关政府采购规定。
第八条 应急维护工作
辖区航道应急抢通工程实施前应上报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由辖区航道管理机构自行组织实施及工程验收,其中航道养护疏浚、清障工程应进行硬式扫床检测,整治建筑物维修工程应按《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测,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负责检查监督。
应急抢通工程实施过程中应认真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规范费用开支,资料要能充分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并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辖区航道管理机构按照《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积极向各级财政部门申请应急抢通工作资金。
第九条 航道检测与揭示
(一)洪水期转入枯水期,在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以上2.0m左右时,对浅滩航道进行一次水深探测或软式扫床,在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以上1.0m左右时,对浅滩航道进行一次硬式扫床。
(二)当获知航道内可能存在碍航沉积物、漂移物,对碍航物位置及其碍航程度不明时,视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软式或硬式扫床,必要时设标标示。
(三)当水位降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以上1.0m时,每次巡航都必须对浅滩航道进行水深探测;当水位降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以上0.5m时,开始测报主要浅滩航道尺度;当水位降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及以下时,每天均测报航道水深和宽度。
(四)当航道水深小于维护水深时应揭示航道水深,揭示和报导的水深不得大于航道实际水深。石质河床允许小于航道实际水深20cm,泥砂质河床允许小于航道实际水深10cm。
第十条 航道信息采集与发布
(一)辖区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信息采集和发布,每个工作日在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网站发布航道通告,向社会通报航道情况及有关注意事项,并及时对信息、数据进行汇总统计。
(二)重要信息发布应履行严格的审核程序。
第三章 航标配布与维护规定
第十一条 航标配布类别及标准
曹渡河口至桥巩枢纽段航标配布类别按一类航标配布(其中岩滩至桥巩枢纽段航标不发光),航标维护正常率不小于90%。
桥巩枢纽至石龙三江口段航标配布类别按三类航标配布,航标维护正常率不小于95%。
蔗香两江口至曹渡河口段配布类别、航标维护正常率,根据广西、贵州两省协商后的有关协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标志配布与设置
(一)示位标最小安全航行距离:乐滩枢纽至石龙三江口为30m;乐滩枢纽以上峡谷河段为20m;乐滩枢纽以上非峡谷河段为50m(示位标位于岸上,自该标水沫线起算;示位标位于水中,自该标标位处起算)。
(二)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侧面界限,标边水深不小于航道维护水深或揭示的航道水深。
(三)航道宽度仅为标准宽度时,需在航道的左右两侧边线成对设置侧面标志,每对侧面标志的上、下游间错开距离控制在100m范围以内。航道宽度大于标准宽度小于两倍标准宽度时,在碍航物靠近航道的一侧设置侧面标志。航道宽度大于标准宽度两倍以上时,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设置标志。
第十三条 标志类型与外形尺寸
(一)助航标志
1.示位标:采用圆柱形砖混结构,表面贴白瓷砖,总高度7.5m,底部直径2.0m,顶部直径0.8m,工作平台直径1.8m。工作平台以上作为顶标,按航道左、右岸分别涂白、红色漆。
2.锥形、罐形侧面标浮标:浮体总长4.80m,型宽1.20m,型深0.55m,吃水深0.25m,浮标总高1.55m。顶标高度和底径分别为锥形0.9m×1.0m、罐形0.9m×0.7m。顶标和浮体颜色按航道左、右侧分别为白色和红色。
3.桥涵标:正方形标牌边长为1.0m,标牌红色。
(二)其他助航设施
1.桥梁通航净空倒立水尺
在桥梁上下游的适当位置设立通航净空倒立水尺,揭示桥梁在高水位时通航净空高度,水尺顶部零起点的高程与所标示桥梁通航孔有效通航净空顶部的高程相同。数字读数单位为m,最小刻度单位为0.2m。
2.航行水尺
在航行条件变化较大的航道上下游适当位置设立航行水尺,用于实时揭示航道水深,以辅助船舶航行。数字读数单位为m,最小刻度单位为0.2m。
第十四条 使用灯质
(一)示位标:采用规定灯质莫尔斯信号:MO“H”(····),闪光周期6秒(0.5秒明+0.5秒暗+0.5秒明+0.5秒暗+0.5秒明+0.5秒暗+0.5秒明+2.5秒暗)。灯色:左岸一侧为绿光,右岸一侧为红光。
(二)侧面标:采用规定灯质中的单闪光,闪光周期4秒(0.5秒明+3.5秒暗)。灯色:左岸一侧为绿光,右岸一侧为红光。
(三)桥涵标:采用规定灯质中的红色单面定光,两侧桥柱灯采用规定灯质中的绿色单面定光。
(四)其他助航标志使用规定灯质
第十五条 设标尺度
(一)设标水期:枯水期为9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洪水期为5月1日至8月31日。
(二)设标尺度:
1、蔗香两江口至桥巩电站(556.4km)最小水深2.5m,最小宽度50m。
2、桥巩电站至石龙三江口(99.7 km)最小水深1.6m,最小宽度22m。遇特殊情况时,设标尺度可适当调整。
(三)各枢纽特征水位
各枢纽通航水位表(黄基)
单位:m
项 目 | 龙 滩 | 岩 滩 | 大 化 | 百龙滩 | 乐滩 | 桥巩 | |
通航保证率(%) | |||||||
枢纽设计下游最小通航流量(m3/s) | 581 (注1) | 974 | 608 | 1130 (注2) | 560 | 400 | |
上
游 |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近期/远期) | 375/400 | 223 | 155 | 126 | 112 | 84 |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近期/远期) | 335/340 | 219 | 153 | 125 | 110 | 82 | |
闸首槛底高程 | 332 | 209 | 151 | 122.5 | 107 | 79 | |
门槛水深 | 3 | 10 | 2.0 | 2.5 | 3 | 3 | |
引航道底宽 | 38 | 57 | 23 | 37 | 50 | 50 | |
下
游 |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 233.4 | 162.6 | 136.4 | 124.0 | 93.6 | 74.5 |
枢纽设计最低通航 水位 | 221.0 (注1) | 154.5 | 126.0 | 113.3 (注2) | 82.9 | 59.46 | |
闸首槛底高程 | 218.5 (注1) | 151.5 | 123 | 110.8 (注2) | 79.9 | 56.4 | |
门槛水深 | 2.5 | 3 | 3 | 2.5 | 3 | 3.06 | |
引航道底宽 | 38 | 28 | 23 | 32 | 45 | 38 | |
死水位 | 335/340 | 219 | 153 | 125 | 110 | 82 |
注1:当龙滩枢纽下游的最小下泄流量为300m3/s(按单机满发下泄流量493m3/s的60%考虑),下游引航道的最低通航水位为219.52m,相应的水深只有1.02m,不满足通航要求。
注2:根据“百龙滩出库流量~下游水位关系曲线”,当百龙滩枢纽下游的最小下泄流量为385m3/s,下游引航道的水位为111.8m,相应的水深只有1.0m,不满足通航要求。
注3:本表摘自《西南水运出海通道工程(曹渡河口至桥巩段)航道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书》(2010年)。
(四)设标水位(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1、红水河曹渡河口至桥巩段的设标水位,除龙滩库区执行335.00m的设标水位外,其余的由辖区航道主管部门参照下表各滩设计水位成果以及滩险具体情况确定,报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备案。
曹渡河口至桥巩段各滩设计水位成果表
库区 | 滩名 | 里程 桩号 | 设计 水位 | 库区 | 滩名 | 里程 桩号 | 设计 水位 |
岩滩 库区 | 龙滩 | K0+000 | 219.52 | 百龙滩 库区 | 镰刀滩 | K7+250 | 125.30 |
K2+775 | 219.34 | 大黄牛滩 | K8+200 | 125.30 | |||
包谷滩 | K3+440 | 219.33 | K9+100 | 125.20 | |||
K8+850 | 219.16 | 大湾滩 | K15+100 | 125.00 | |||
六排滩 | K13+650 | 219.15 | 拉之头滩 | K21+170 | 125.00 | ||
瓦窑滩 | K15+060 | 219.14 | 百龙滩坝上 | K24+850 | 125.00 | ||
巴棉滩 | K15+850 | 219.12 | 乐滩 库区 | 百龙滩 | K0+230 | 111.80 | |
八打滩 | K17+800 | 219.11 | K0+560 | 111.65 | |||
六佰滩 | K19+000 | 219.10 | 红渡桥 | K1+450 | 111.50 | ||
上丘英 | K21+550 | 219.09 | 定庙滩 | K2+760 | 111.40 | ||
下丘英 | K22+600 | 219.08 | 敌锡滩 | K7+050 | 111.30 | ||
云榜滩 | K25+200 | 219.07 | 北绞滩 | K10+110 | 111.20 | ||
K26+200 | 219.02 | 上张伞滩 | K11+540 | 111.00 | |||
大化 库区 | 侧滩 | K0+000 | 154.00 | 张伞滩 | K11+900 | 110.90 | |
K1+960 | 153.65 | K13+450 | 110.69 | ||||
永滩 | K3+830 | 153.45 | 张伞大石滩 | K13+720 | 110.60 | ||
磊滩 | K4+460 | 153.40 | K17+500 | 110.20 | |||
班夫滩 | K5+220 | 153.30 | 龙湾滩 | K18+080 | 110.10 | ||
拉铝滩 | K6+150 | 153.20 | 小糯米滩 | K18+780 | 110.10 | ||
八移滩 | K8+380 | 153.00 | 乱石滩 | K26+500 | 110.00 | ||
纲滩 | K9+920 | 153.00 | 桥巩 库区 | 三坳滩 | K2+300 | 82.00 | |
百龙滩 库区 | 流空滩 | K0+000 | 126.00 | 拉好滩 | K5+300 | 82.00 | |
K2+150 | 125.70 | 大勒侯滩 | K6+700 | 82.00 | |||
大马滩 | K3+680 | 125.60 | 小勒侯滩 | K7+500 | 82.00 | ||
小马滩 | K4+490 | 125.50 | 古滩 | K23+200 | 82.00 | ||
颇买滩 | K5+870 | 125.40 | 黄滩 | K34+500 | 82.00 |
2、桥巩枢纽至石龙三江口段设标水位执行下表所示。
桥巩枢纽至石龙三江口主控点最低设标水位表
水尺位置 | 高程(m) |
桥巩枢纽下游 | 59.46 |
来宾航道站 | 51.27 |
蓬莱信号台 | 45.53 |
大湾航道站 | 41.48 |
第十六条 标志编号
(一)示位标以库区为单位自下游起向上游顺序编号。
(二)侧面标以滩点为识别单位,自下游向上游顺序编号。
(三)桥前侧面标以桥梁为单位,自下游向上游统一顺序编号。
(四)发挥作用的示位标,编号用阿拉伯数字写在标身正中。
(五)航道上发挥作用的锥(罐)形侧面浮标和加装锥(罐)形顶标的侧面桩标,在标牌标注:滩险名称+标志编号+标志名称,标志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六)编号及地名的颜色:标志为白色的写黑字;标志为红色(黑色)的写白字。
第十七条 标志增减与异动
(一)航标配布类别的变更及标志、灯光的封停或启用,由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审批。
(二)标志外形尺寸及航标灯质的改变,由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审批。
(三)原有常设标志(含通行信号台、标)的减少或增加,按管理范围由柳州航道管理局或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备案。
(四)因浅滩重点整治维护、自然改槽等原因产生的局部区间航标调整,按管理范围由柳州航道管理局或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备案。
(五)已受损毁的岸标需要重建,其重建位置的选择,按管理范围由柳州航道管理局或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六)新开辟临时航道的标志设置,按管理范围由辖区航道分局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报柳州航道管理局或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七)航道转移或经济航道开辟与封闭,按管理范围须经辖区航道分局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报柳州航道管理局或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八)桥区侧面浮标原则上枯水期设置,洪水期撤消,由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审批。
(九)属于正常维护的标志变动,按管理范围由辖区航道分局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
(十)因特殊情况需要对个别航标进行临时调整时,按管理范围由辖区航道分局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并上报。
(十一)对于洪水期间失去助航作用且无法及时恢复的标志,按管理范围经柳州航道管理局或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临时封停。
第十八条 航标保养与更新
(一)侧面标每月清洗两次,每半年油漆一次,每年除锈油漆一次。示位标每半年清除竹木、杂草等遮挡物一次,每年除锈油漆一次。发现标志颜色不够鲜明即时清洗或油漆。
(二)标志外观受损而影响发挥作用,一经发现随时修正或更换。
(三)灯器、太阳能电池板、电池等设备以及电池箱清洁每个月不少于一次。可加液蓄电池正常每个月检液一次,发现液体不足随时补充。
(四)发现电气灯接线受电池爬碱腐蚀须立即进行处理,线路爬碱长度不得超过20cm。
第十九条 航标巡查工作
蔗香两江口至岩滩枢纽航道昼夜通航,库区航道航标巡查周期为10天,库区末端航道航标巡查周期为5天。
岩滩枢纽至桥巩枢纽航道航标巡查周期为15天。
桥巩枢纽至石龙三江口航道航标巡查周期为3天。
昼夜通航河段航道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白昼通航河段,以轮值班组为单位随时待命,若获知航标失常时,保证20分钟内出航,恢复航标正常功能。
第四章 船闸监管
第二十条 船闸日常运行管理
(一)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保证船闸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养护、助航标志、安全标志达到国家规定该段航道的等级标准。
(二)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制定船闸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船闸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相关审批、报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备案。对船闸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三)当船闸所在枢纽出现上下游水位低于最低通航水位或其他原因致使船舶滞航时,船闸管理运行机构除及时报告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外,同时向上下游所有船闸通报相关情况;上下游枢纽尽可能通过调节下泄流量的方式协助解决船舶滞航问题。
(四)船闸管理运行机构记录每天上午8时和下午4时船闸上下游水位、枢纽流量并向辖区航道管理机构报告
(五)在正常情况下,红水河船闸应确保每天通航时间不少于10小时,时间为8:00至18:00时。
(六)在防洪期间,船闸不参与泄洪,但船闸的防汛管理要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并做好船闸防洪安全及设备保护等工作。
(七)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向辖区航道管理机构每天报前一天、每月5日报上月的船闸运行情况;每年向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及自治区港航管理局报告船闸年度运行情况。
(八)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应加强锚泊地的监管。
(九)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及时督促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做好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地等区域水上水下碍航物清理工作及清淤工作,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第二十一条 船闸维修监督管理
当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者损坏需要停航抢修时,船闸管理运行机构除及时报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外,同时向上下游所有船闸通报相关情况。
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协调本辖区过船建筑物停航维修计划,报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统一协调、审查、批准。船闸的大修、岁修应安排在运输淡季或者枯水期进行,并尽可能在同一时间段进行。
船闸大修停航期不超过20天,岁修停航期不超过7天。大修停航期超过20天,应先申请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船舶过闸管理
(一)船舶过闸遵循满闸放行的原则,在过闸船舶少,船舶未能满闸时,船舶等候过闸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小时。等候过闸时间以第一艘船舶等候过闸时间算起。
(二)船舶过闸原则按到港并办理过闸手续的先后次序安排。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船闸暂停通航,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当及时向辖区航道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等候过闸的船民通告。
1.因防洪、泄洪、抗旱需要达不到船闸运行条件。
2.七级以上大风或者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
3.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4.船闸发生危及通航安全重大事故的。
5.洪水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者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
6.影响船闸安全运行的特大暴雨。
7.预计出库流量超过船闸运行充许最大下泄流量时。
8.上、下游漂浮物影响过船建筑安全运行时。
9.其他特殊情况。
(三)对抢险救灾船、紧急军事运输船应随到随开;对客船、经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确认的集装箱定期班轮,优先安排过闸。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应当提前6小时向船闸运行机构提出过闸申请,必须向船闸运行机构如实申报,并出示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准运证件。对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安排单独过闸;易燃易爆化学品船应当安排单独过闸。
第五章 设备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维护设备保养
用于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船舶、车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按规定进行保养、维修,确保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船舶、车辆保证随时能正常出航、出行。
第二十四条 设备使用及维护记录
必须详细记录用于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船舶、车辆的使用或维护情况。
第六章 安全生产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组织保障
建立安全组织,明确安全责任人,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外勤工作安全
(一)严禁酒后作业。
(二)水面作业,工作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三)巡航工作船进行作业时,严禁搭乘非工作人员。
(四)巡航工作船出航必须按规定配齐人员,在航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避碰规则》等内河航行的有关规定。
(五)登高作业必须配戴安全保险器具,并有专人保护和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内务工作安全
(一)做好船舶停泊、避险的安全防范,有住宿条件的工作船夜间要有人住船值守。
(二)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事故工作,按规定配备有相应的器材。
(三)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并做好工作记录。
(四)航道养护工作人员须经养护技术和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逐级监督
辖区上级航道管理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下一级单位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技术考核
自治区港航管理局每年对辖区航道管理机构的红水河航道航标维护工作进行考核。
对技术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单位将整改结果上报自治区港航管理局。
第三十条 奖励
考核结果分三个档次: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奖励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港航管理局2012年12月31日印发的《红水河航道航标养护管理工作规定(试行)》(航道〔2012〕3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