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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船舶检验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停征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政策的通知

2018-01-05 00:05:14.0 5803次浏览

直属各船舶检验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713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区船检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单位应从2017年4月1日零时起全面停征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2017年4月1日零时前已检验完毕并签发了船舶检验证书(或船用产品证书、船舶审图批准文件)但未收费和领取证书(或批准文件)的船舶、船用产品,应按照原来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各单位应当做好2017年4月1日前发生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征收及清缴结算工作,同时注意做好与其他相关业务的衔接。

、停征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后,各单位应加强管理和监督,修改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理顺和规范检验行为,因停征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而影响正常的工作,做到工作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不降低和检验标准不降低,确保船检工作和船检队伍稳定。

、实施停征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收费政策是国家降费减负、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有关文件转发至相关企业和船东,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 一批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年3月29日

船检发〔2017) 2 号附件
特 急
广西 壮族 自 治 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又件
桂财税C2017J 13 号

签发人:罗海山 朱林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
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
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20 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要站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
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高度,认真组织
学习,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好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
关政策。
加大宣传力度。各地收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转发至吝
执收单位,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因收文时间滞后等原
因导致多收的,应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收费退付缴款人。
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中碰到的
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联系人:韦嘉乐,
联系电话:07 7 1-5 32 9 049,电子邮箱:gxcztszc0126. comc,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7 年3 月27 日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3 月15 日)
为切买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
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7 年4 月1 日起,取消或停征41 项中央设立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
5 0%。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
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
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
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
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
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
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
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
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
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 年4
月30 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
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
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
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
导。
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
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
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
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41 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 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 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
委托检测费)
5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
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礴.船舶登记费
5.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
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遣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
6
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
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
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
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
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
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
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 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 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7-
测绘地信部门
23.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
项)
(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 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
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 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
(含案卷材料复制费),由卜寄费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本厅预算处、国库支付局、各部门预算处、票据管理
中心、财政监督检查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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