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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9-01-28 10:31:33.0 2674次浏览

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港航(航务)管理局(处)、南宁市水路建设养护中心、局直属各单位、属各分局:

       现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桂交安监发〔2018〕162号)转发你们,同时我局结合我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实际制定了《广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附件1),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2.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桂交安监发〔2018〕162号)。

 

 

                                                                                                                                                      2019年1月18日

附件1:

广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重点任务

工作要求

责任单位(部门)

(一)规范行业准入,抓牢源头管理。

1.强化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行政许可工作,严厉打击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挂靠等违规行为。严把航运公司营运准入关,认真组织开展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检查和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双随机”抽查,结合海事管理机构的通报,将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有不良诚信记录、所属船舶超范围运营、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核查的企业,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对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撤销企业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对于超经营范围经营的船舶,依法依规加大力度进行处罚。

局办公室、港口航运管理处、所属各分局,各市港航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港口经营人要加强港口装卸作业管理,会同船公司落实船岸联合安全检查制度,涉及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应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要提醒船舶不得超吨位装载货物,发现有超载嫌疑的,要暂停装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港口装卸作业活动的监督检查,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港区内非法码头的清理整治。

局所属各分局,各市港航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航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规范,建立权责清单,厘清和明确行业内部安全管理职责。

局办公室、港口航运管理处、航道管理处、船舶检验处、所属各分局、直属各单位,各市港航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明确航运公司安全监管的职责,理清企业内部相关部门间的责权边界。

局港口航运管理处、各市港航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海事机构组织实施。

5.提高船员业务能力。督促航运公司加大船员培训教育力度,提升船员避碰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船员值班制度。

局港口航运管理处、各市港航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海事机构组织实施。

(三)强化砂石运输船治理工作。

6.充分利用好当前国家治理海砂违规进入建筑市场专项行动的契机,在多部门合作框架下,推动建立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合作、企业负责的联合治理格局。

局所属各分局,各市港航管理部门按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7.推进综合治理,对非法装卸作业码头、作业点和海砂开采点、装卸作业点非法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进行精准打击,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支持配合住建、资源、水利、海事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和用砂行为,消除非法采砂源头,净化海上砂石市场,改善砂石运输环境。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整治“回头看”行动。

局港口航运管理处、船舶检验处、所属各分局,各市港航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现场监管执法。

8.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制度和程序,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突击检查、“双随机”抽查力度,加大对水运企业及船舶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避免选择性执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实现安全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漏洞。进一步加强对“四类重点船舶”和“六区一线”重点水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联合有关部门从源头管控、日常监管和事后责任落实等方面查漏洞、补短板,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局办公室、港口航运管理处、船舶检验处、所属各分局,各市港航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9.推进水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渡口改造、渡改桥等工程,鼓励和支持渡口渡船纳入地方公益服务总体规划。

局规划计划处、港口航运管理处,各市港航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现场执法车,保障相应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经费。鼓励港口滚装客运码头安装大型车辆安检设备。

局办公室、港口航运管理处、航道管理处、所属各分局,各市港航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和强化事故警示作用。

11.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督促并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防护意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安全文化建设。深化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砂石运输、防范商渔船碰撞安全宣传教育和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

局办公室、港口航运管理处、航道管理处、船舶检验处、所属各分局、直属各单位,各市港航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针对事故暴露问题,制定切实有效整改措施,对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切实发挥事故教训汲取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推动作用。深入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进航运公司活动。

局港口航运管理处、航道管理处、船舶检验处、所属各分局、直属各单位,各市港航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2: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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