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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20-07-14 17:38:55.0 2173次浏览

 近日,国家发改委修订印发《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等作出明确,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

《办法》明确,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对探索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具体包括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工程、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绿色交通项目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投资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办法》还明确了专项投资支持标准,其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60%予以支持;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5%、6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绿色交通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25%予以支持,原则上单个集疏运道路连接线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单个集疏运铁路连接线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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