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如何依法应对?下面,我们就开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学习。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条例第二条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
条例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人的应对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举报有功,“谣精”当罚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早”经验入法,拒绝接受隔离治疗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