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上午,由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承担具体起草工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在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接受审议,并顺利通过。
《条例(修订草案)》是根据2012年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全面修订。起草工作参考借鉴了安徽、山东等省地方立法经验。
《条例(修订草案)》最大亮点是将载客十二人及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明确纳入行业监管,设置了备案制度并明确了经营规范。载客十二人及以下的客船运输主要存在于北海、钦州、防城港市近海旅游以及内河库区旅游乘客运输,近年来发展迅猛且有多元化、个性化、扩大化的趋势。而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则大量存在于百色、河池等市的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乡镇码头、水库,是当地群众出行的重要方式。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从我区实际出发,这两种水路运输经营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依法进行有效的行业监管。《条例(修订草案)》根据我区实际和国家关于严格控制行政许可的要求,基于目前“放管服”工作要求,不再通过设立许可事项,取代以设置备案制度并明确经营规范来进行行业监管。这是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便民利企、实干担当在行业立法工作中的体现。
《条例(修订草案)》审议通过后将按程序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