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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港铁山港区1万至3万吨级锚地工程开工前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5-12-24 11:39:18.0  浏览:557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现就北海港铁山港区1万至3万吨级锚地工程开工前环境保护信息进行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北海港铁山港区1万至3万吨级锚地工程

建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

开工日期:20251220

设计单位: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环境监理单位:广州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环境管理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环评批复文号:北审批投〔2023215

二、工程基本情况实际选址选线

本工程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以南约20km海域,《北部湾港总体规划(2035年)》规划铁山湾3#锚地范围内西侧部分。本工程共布设191万吨级锚位和33万吨级锚位,建设内容包括锚地水域疏浚以及配套的灯浮标助航设施安装工程工程疏浚量376.11m3施工期12个月。

三、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清单和实施计划


时段

类别

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实施地点及投入使用时间

施工期

水环境

施工船舶安装定位系统,精确定位需开挖位置减少不必要的超深、超宽的疏浚量

施工船舶;施工期



疏浚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取得废弃物倾倒许可证。施工船舶应当安装抛泥在线监控系统,对海洋倾倒疏浚土活动进行实时监控。

施工船舶;施工期



尽量避免在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下施工,并进行间断施工,避免连续作业造成周边海域悬浮泥沙浓度过高和影响范围扩大。

施工现场;施工期



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重点对挖泥船的连接部件以及储泥船舱进行检查,防止断裂或泄漏造成污染事故。

施工船舶;施工期



施工期应加强悬浮泥沙跟踪监测,一旦发现悬沙浓度异常升高或对养殖区造成不利影响,应立即采取降低施工强度、布设防污帘等措施,必要时应短暂停工。

施工现场;施工期



船舶污水严格按照船舶污染物监管联单制度进行管理,由施工单位交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

施工船舶;施工期


大气

环境

施工期禁止内河船舶及三无船舶参与海上施工和运输。

施工船舶;施工期



作业船舶应遵守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相关要求,通过使用符合规定的清洁燃料油,满足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施工船舶;施工期


固体

废物

疏浚施工前取得废弃物倾倒许可证,疏浚物全部外抛至海洋倾倒区。

施工船舶;施工期



施工船舶垃圾应严格按照船舶污染物监管联单制度进行管理,做好日常的收集、分类与储存工作,并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施工船舶;施工期


声环境

选取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械和船舶,加强设备维修保养。

施工船舶;施工期



加强施工船舶调度和交通疏导,减少船舶鸣笛

施工现场;施工期


生态

环境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设专人对施工海域中华白海豚活动进行观察瞭望,确保在500m范围内看不见中华白海豚才能施工。

施工现场;施工期



施工船舶应采取安装声学驱豚装置驱赶中华白海豚,以避免施工对中华白海豚造成伤害。

施工船舶;施工期



北部湾二长棘鲷长毛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特别保护期为115日至31日,在此期间保护区核心区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保护区核心区;整个特别保护期间(115日至31



施工期开展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生态跟踪监测。

施工现场;施工期



本工程疏浚施工对用海区域内的海洋生物资源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生态损失补偿采用增殖放流、跟踪监测及相关科学研究工作等方式进行生态补偿。

根据补偿实施方案确定具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时间


环境风险防范应急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污染责任和义务。

开工前



开展施工期通航安全论证,加强船舶通航安全管理,规范施工船舶操船作业,严防船舶碰撞、搁浅等安全事故引发船舶污染事故。

施工现场,施工期



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通过增加警示标识、发布通航安全公告等措施加强施工警告。

施工现场,施工期



施工单位应制定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大型施工船舶应配备吸油毡等溢油应急物资,与船舶清污单位签订应急处置协议,依托清污单位应急资源开展溢油应急演练。

事故高发区,施工期

运营期

水环境

严禁任何船舶在锚地内排放污水,确保锚地内水域的环境不被污染

锚地水域,运营期



船舶靠岸后,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应严格按照自治区联单制度要求,排入码头接收设施或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接收、转运及处置

锚泊船舶,运营期


大气

环境

本项目所在海域位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锚地锚泊船舶应通过使用符合规定的清洁燃料油或其他清洁能源、新能源等替代措施,满足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锚泊船舶,运营期


固体

废物

运营期维护性疏浚产生的少量疏浚物,应外抛至指定的抛泥区,不得违规抛弃。

维护性疏浚施工船舶,运营期



运营期锚泊船舶产生生活垃圾禁止排海。船舶垃圾应严格按照自治区联单制度要求,排入码头接收设施或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接收、转运及处置。

锚泊船舶,运营期


声环境

加强船舶调度,尽量减少船舶鸣笛次数。

锚泊船舶,运营期


生态

环境

加强各类船舶污染物的收集、委托处置等环节管理工作,杜绝船舶污染物事故性排放,造成附近海域水质受到污染。

锚泊船舶,运营期



严格执行运营期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跟踪监测计划,对不利的生态影响及时向环保、海洋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

锚地水域,运营期


环境风险防范应急

加强船舶航行管理与操船作业。接受海事部门船舶监管,建立进出锚地及该海域内的船舶交通管制系统,实施对船舶的全航程监控;加强导助航系统建设,配置覆盖锚地至码头作业区之间导航设施。

锚地水域,运营期



制定水上溢油风险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海上溢油事故时,能及时做出反应,对事故做出最快速、最有效的处理。

事故高发区,运营期



四、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清单和实施计划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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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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